《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新生儿需要在出生证明上出生日期起一个月内办理入户手续。考虑到地方政策不同,具体期限以当地户籍部门咨询为准。
不能提供出生医疗证明和父母结婚证明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经警方调查核实,报县(市)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批准,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生育的子女,可以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办理父母户籍手续
(2)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期间出生的子女,可以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应当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办理户籍;否则,按照非亲属关系办理户籍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可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以出具村、居委会证明),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将根据非亲属关系办理抚养人或监护人结算手续。
(4)妇女以夫妻名义与未成年人和男子生活在一起。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户籍身份无法查明。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非亲属关系办理与该男子结算手续。
公民出生后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口迁移到现在的住所,可以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口派出所出具的未结算证明,父母现户口派出所的户口窗口应当场办理结算手续;因证件不完整,现住派出所无法调查核实的,应当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住派出所的户口窗口将以非亲属关系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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